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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卿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7刑初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某某,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灌阳县。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经灌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松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卿某某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一支自制火药枪(俗称“鸟铳”)用于打鸟。2017年7月5日,灌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依法传唤、检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卿某某住房时,在其居住的灌阳县新街镇坪涧村毛坪屯641号家中衣柜上查获并扣押该自制火药枪。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可以击发,属火药类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5月21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即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收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07)灌刑初字第117号、(2013)灌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图、照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卿某某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有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卿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二、被告人卿某某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1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灌阳县公安局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雷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