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洪申执李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李法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罗洪,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法奎,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6)川0302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法奎系自贡共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法奎在自贡共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的工资收入至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