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00号之一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卫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诉被告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被告量子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同年9月22日,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焕良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人民陪审员 陈玲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