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1991年9月9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11月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亚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