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5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琦云与陈宝坤、马亚铭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琦云,陈宝坤,马亚铭,计玉珍,张志俊,黄珏惠,王冬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916号原告:康琦云,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陈宝坤,男,193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马亚铭,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计玉珍,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张志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黄珏惠,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冬春,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琦云与被告陈宝坤、马亚铭、计玉珍、张志俊、黄珏惠、王冬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琦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琦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琦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琦云负担。审判员 殷东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佳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