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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林学标、丁位霞等与袁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学标,丁位霞,丁梅,林某1,林某2,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财保280号申请人:林学标(死者林付雷父亲),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丁位霞(死者林付雷母亲),女,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丁梅(死者林付雷妻子),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人:林某1(死者林付雷长女),女,200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人:林某2(死者林付雷次女),女,200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泗洪县。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伟,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人林学标、丁位霞、丁梅、林某1、林某2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伟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南侧D1幢206,D1幢(保全价值350000元)的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学标、丁位霞、丁梅、林某林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袁伟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南侧D1幢206,D1幢(保全价值350000元)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葛  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思颖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