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潘国雄与谢浩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雄,谢浩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250号原告:潘国雄,男,196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谢浩发,男,1967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负责人:马灵,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兰芳,该司员工。关于原告潘国雄诉被告谢浩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赖中文审判员 黄婷婷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