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勇、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勇,北京中勇葆鼎置业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43号原告: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桂路南北京达盛通调速风机厂院内1幢3层304室。法定代表人:杨圣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北京中勇葆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立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智,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鹏,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10幢3层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治泉。原告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勇、北京中勇葆鼎置业有限公司、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二百五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兴天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