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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姜晓文与吴红涛、吴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文,吴红涛,吴玉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111号原告:姜晓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吴红涛,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祝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吴玉合,男,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文诉被告吴红涛、吴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原告姜晓文负担。审判员  石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