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姜晓文与吴红涛、吴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文,吴红涛,吴玉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111号原告:姜晓文,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吴红涛,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祝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吴玉合,男,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文诉被告吴红涛、吴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原告姜晓文负担。审判员 石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