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敏与黄加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黄加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3160号原告:王敏,男,1979年12月30日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中文化,住文山市。被告:黄加文,男,1985年10月17日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号东航投资大厦***室。负责人:吕自勇,总经理。原告王敏与被告黄加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