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与佟永泉、包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包庆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20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主街道南。经营者:郭思明,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被告:佟永泉,男,3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协代苏木。被告:包庆华,男,3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与被告佟永泉、包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庆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禾农资经销处撤回对被告包庆华的起诉。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金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