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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139号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宝马路7号湘军源小区5号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左培根,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国平,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国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舜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林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