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2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与代远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代远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022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6号。负责人:罗向红,该支行行长。被告:代远东,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诉被告代远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327元,保全费361元,共计68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人民陪审员  柳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若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