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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殿诚与西安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诚,西安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194号原告:高殿诚,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经发大厦1幢1单元10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77714Q。负责人蔡丽雄,总经理。第三人:吴建兴,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殿诚与被告西安闽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中,原告高殿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殿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446元,剩余44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