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国华,陈丽红,郑庆雄,蔡德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加忠、林志力,系该社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林国华,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丽红,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郑庆雄,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蔡德添,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国华、陈丽红、郑庆雄、蔡德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国华、陈丽红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郑庆雄、蔡德添对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林国华、陈丽红、郑庆雄、蔡德添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丽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0.8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国华、陈丽红、郑庆雄、蔡德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阮 斌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