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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马勇,吕美,德州宪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3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法人代表:尹卫东,行长。被执行人:马勇,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吕美,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宪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勇、吕美、德州宪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