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孙某3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孙某2,男,193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孙某3,女,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孙某4,女,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孙某5,女,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孙某6,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51民初9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孙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0.98平方米)登记在孙某1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合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0.98平方米)登记在孙某1(XXXXXXXXXXXXXXXXXX)名下。审判员 毕淑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正超审判员 毕淑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