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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李庆库,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庆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庆库给付欠款37400元、利息36075.43元、案件受理费818元及申请执行费1014元,共计75307.43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自动履行5000元欠款,余款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庆库自愿用其低保收入每月400元履行剩余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庆库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低保收入(账号:6215331421400222515)每月400元,共扣划70307.43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