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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秋林、郝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秋林,郝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梁秋林,农民。被执行人:郝金林,文水县国土资源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梁秋林申请执行郝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金林银行存款3663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