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常青申请执行满洲里绿佳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青,满洲里绿佳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张常青,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满洲里绿佳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万恒,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93号张常青申请执行满洲里绿佳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满洲里绿佳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1日给付全部申请执行标的224849.9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