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80号原告: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米阳光1208室。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运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维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曹中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曲扬,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营豪,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四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一万一千七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郑州鑫宏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