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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兵,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荣达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国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427号原告:王小兵,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婕昀,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苑小区红梅苑13-817室。法定代表人:胡正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嘴山荣达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巷3-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密国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小兵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密国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小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计999.50元,由王小兵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曲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