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洋洋、关秀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洋,关秀月,马德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946号申请人:陈洋洋,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关秀月,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马德振,男,194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申请人陈洋洋、关秀月与被申请人马德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洋洋、关秀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德振在(2017)鲁0832民初8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13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洋洋、关秀月以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洋洋、关秀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德振在(2017)鲁0832民初8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135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