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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452号

冯春明与高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春明,高楠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冯春明,男,1981年10月31日生,满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楠,女,1990年5月10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春明与被执行人高楠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卜义利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佟大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