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冯春明,男,1981年10月31日生,满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楠,女,1990年5月10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春明与被执行人高楠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卜义利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佟大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