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明军与毛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军,毛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民初3439号原告:朱明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城,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桂军,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原告朱明军与被告毛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桂军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被告毛桂军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朱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毛桂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毛桂军从事大型货车运输,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时被告给原告立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收借款,被告根本不予理睬。至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毛桂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朱明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毛桂军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朱明军提交证据认定如下:借条1份、朱明军个人活期明细信息1份、调查笔录2份,此3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另朱明军还提交了证人王某、朱某的证明各1份,欲证实借条2万元的形成事实即银行转帐1.9万元,另毛桂军以前欠朱明军1千元。关于证人陈述银行转帐1.9万元与朱明军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吻合,予以确认;关于证人陈述毛桂军以前欠朱明军1千元的事实未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毛桂军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4月15日向朱明军协商借款,同时毛桂军向朱明军出具借条1份,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朱明军人民币贰万圆整。借款人毛桂军4308211981091××××8电话188××××0277,2014年4月15日”。同日21:44朱明军将1.9万元转帐到毛桂军账户。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该借款至今仍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毛桂军支付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但原告实际只履行1.9万元的借款义务,故本案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1.9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借款2万元,尚有1000元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由于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桂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朱明军人民币1.9万元;二、驳回原告朱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朱明军负担25元,毛桂军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洪亮人民陪审员 熊政德人民陪审员 吴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帐、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帐户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