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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文锁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4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锁,女,1983年7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上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思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锁及其辩护人谭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文锁以手机为工具,从2017年3月开始在东莞市厚街镇贩卖毒品。其中,黄文锁分别于3月10日、3月16日、3月21日在厚街镇厚街国际大酒店附近,以200元/次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莫某(已行政处罚)贩卖0.6克毒品海洛因。此外,黄文锁还分别于3月20日、3月21日、3月23日在厚街镇厚街国际大酒店附近,以100元/次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已行政处罚)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17年3月25日17时许在厚街镇陈家坊彩丽苑9巷3号楼下将黄文锁抓获,当场在黄裤袋里搜出手机1部以及在鞋子里搜出黑色塑胶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7包、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3包,后在黄居住的彩丽苑7388房间搜出现金12000元、手机4部以及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0包。经统计,上述40包白色固体共净重11.35克,经检验均含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文锁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文锁当庭否认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非法持有毒品。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仅凭吸毒人员莫某、梁某的证言认定被告人黄文锁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被告人黄文锁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有悔罪表现。3.黄文锁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17年3月25日17时许在东莞市厚街镇陈家坊彩丽苑9巷3号楼下将黄文锁抓获,当场在黄裤袋里搜出手机1部以及在鞋子里搜出黑色塑胶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7包、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3包,后在黄居住的彩丽苑7388房间搜出现金12000元、手机4部以及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固体10包。经统计,上述40包白色固体共净重11.35克,经检验均含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现金、手机等物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租赁合同,尿液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文锁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黄文锁构成何罪的问题。公诉机关主要是根据吸毒人员莫某、梁某的证言及相关的通话记录认定被告人黄文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被告人黄文锁归案后一直否认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并辩称随身携带或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是供其本人或准备拿去和他人一起吸食的,其和莫某等人只是一起玩。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仅凭两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锁犯贩卖毒品罪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是,被告人黄文锁持有的毒品海洛因超过10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锁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锁犯贩卖毒品罪,罪名不当,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黄文锁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文锁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锁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5部,系被告人购买毒品的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金12000元,没有证据证实是赃款,应视为是被告人黄文锁的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5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金12000元折抵前项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年富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