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与赵建民、郭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赵建民,郭志勇,李虎,芦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0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住所地德城区湖滨中大道。负责人:王丹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该行个金部经理。被告:赵建民,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被告:郭志勇,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被告:李虎,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被告:芦顺新,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与赵建民、郭志勇、李虎、芦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绪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欣欣书 记 员 赵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