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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清兰与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清兰,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94号之一原告:潘清兰,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文,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A座11H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02015X。法定代表人:周铁军,经理。原告潘清兰与被告厦门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潘清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清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清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潘清兰负担。审 判 长  戴卫真人民陪审员  柯丽英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