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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蒋世祥、杨武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祥,杨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蒋世祥,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杨武敏,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泥水工,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蒋世祥与被执行人杨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武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蒋世祥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武敏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世祥与被执行人杨武敏达成执行和解,但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蒋世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79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