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陈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373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告:陈福生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唐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