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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柏峰与张广宇、哈尔滨市广滨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邹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峰,张广宇,哈尔滨市广滨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邹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柏峰,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建设路建民胡同4号。被执行人:张广宇,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藤湖路16号3栋1单元203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广滨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36-2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邹迪,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皇家花园小区10栋1单元6楼4号。本院在执行柏峰与张广宇、哈尔滨市广滨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邹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广宇、哈尔滨市广滨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邹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广宇、哈尔滨市广滨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邹迪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