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韶关盛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观有、熊艾青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盛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钟观有,熊艾青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民初841号原告:韶关盛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关市站南路曲江农资大厦之一。法定代表人:陈贵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信达,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兆康,该公司员工。被告:钟观有,女,汉族,1954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熊艾青,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盛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安公司)与被告钟观有、熊艾青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信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观有、熊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观有归还所欠原告典当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未交典当金息费(从2015年10月6日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熊艾青作为钟观有的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承担钟观有所欠原告的典当金本金及典当金息费的偿还责任义务;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钟观有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10日在原告处办了房地产抵押典当金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15‰,双方签署了(10)韶典字X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书》、《补充协议》。同日,原、被告为此分别出具了《当票》、《房地产抵押典当人声明书》。2015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房产权属抵押登记。二、熊艾青作为担保人,应承担钟观有还欠原告的典当金借款余额及欠息的担保责任。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钟观有、��艾青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钟观有、熊艾青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原告盛安公司(甲方、承当人)与钟观有(乙方、出当人)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书》[(10)韶典字第XXX号],主要内容为:一、乙方自愿将自己拥有全部所有权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30号2栋503房(产权证号:第××号)房地产出当给甲方。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房地产抵押相关的真实资料,并愿意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如有隐瞒抵押房地产的共有、抵押、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限制或者提供假证件等情况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房地产抵押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密保存。二、根据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典当物,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房地���估价总值约15万元,当金数额为10万元。三、甲乙双方约定,房地产抵押典当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当金息费率为15‰,按月计收。四、从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受当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当金,乙方房地产的他项权归甲方。甲方从支付当金之日起计取息费,并以此日定为乙方每月交纳当金月息费日。乙方要按月依时交纳息费,逾期交纳的每日按当金数额的2‰计收息费。五、乙方还清典当当金和息费,可凭当票和交息费凭证及身份证办理赎当。房地产抵押与典当当金、息费的付清而同时结束。乙方可以分期归还典当当金。六、乙方如不能按期赎当,应在房地产抵押期满前与甲方商议续当事宜,能否准予续当由甲方确定。若甲方准予续当,乙方应当结清前期息费及其他费用。七、房地产抵押典当期满,乙方既不按期交息费又不办��续当或赎当手续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由甲方依法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当金、息费及其变现绝当物所产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乙方,不足部分应当向乙方追索。绝当后乙方必须将该房地产无条件空置交给甲方。乙方要求绝当返续或绝当返赎的,须在绝当日后5天内提请甲方同意,并从绝当日起每日按当金数额的3‰计收息费。绝当后超过5天期限,甲方概不受理······。熊艾青作为共有人在上述合同书中签名和捺印。原告(甲方、承当人)与钟观有(乙方、出当人)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乙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X号X栋X房的房产同意承担熊艾青在甲方办理的原《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书(10)韶典字第203号》和《(10)房字���××号“借据”》抵押典当余额13万元的债务及息费缴纳和偿还责任义务,直到上述抵押借款还清止。同日,钟观有、熊艾青向原告出具《房地产抵押典当人声明书》,原告也为此出具了《当票》,钟观有、熊艾青亦在《当票》上签名及捺印,原告向两被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此后,双方办理了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X号X栋X房的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韶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原告认为,两被告至今没有还清款项,应承担还款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书、房地产抵押典当人声明书、当票、补充协议、借款余额和欠息计算单、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书》、《房地产���押典当人声明书》是原告盛安公司与被告钟观有、熊艾青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两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全部予以偿还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偿还当金本金及利息等,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两被告应承担继续偿还当金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钟观有、熊艾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事实提出异议,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庭审中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观有、熊艾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韶关盛安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钟观有、熊艾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桥洋审 判 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