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东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彭荣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濮阳市华龙区东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彭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东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荣刚,男,1954年2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东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彭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7)豫0225执5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东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磨菇滩井号桃2-16-21井区的ZJ50型钻机设备一套;于2017年6月13以(2017)豫0225执5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荣刚名下位于濮阳��干城小区063-05-504-1-4-07,房产证号为31-007830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东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磨菇滩井号桃2-16-21井区的ZJ50型钻机设备一套;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荣刚名下位于濮阳市干城小区063-05-504-1-4-07,房产证号为31-007830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