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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黄殿辉与徐小荣、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殿辉,徐小荣,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2091号原告:黄殿辉,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徐小荣,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武军,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黄殿辉与被告徐小荣、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荣、武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殿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0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5日徐小荣与丈夫武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现金105000元并写下借条,现借款到期,二被告未偿还。徐小荣、武军未作答辩。黄殿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身份证、借条、结婚登记表。本院认为,徐小荣、武军未到庭质证,应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徐小荣向黄殿辉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6年7月25日,双方结算后徐小荣偿还90000元本息,并重新出具借款人为徐小荣、借款金额105000元的借条,该借条落款时间及手机号下面署名“武军”。“武军”系徐小荣所签,指印也是徐小荣所捺。2017年6月5日、6月29日徐小荣通过支付宝分别转款7000元和3000元至黄殿辉账户。另查明,徐小荣、武军于2011年2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徐小荣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黄殿辉与徐小荣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发生在徐小荣与武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武军未举证证明徐小荣与黄殿辉将案涉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本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小荣与武军应共同履行清偿义务。徐小荣向黄殿辉重新出具借条时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黄殿辉主张按照月利率1.5%计息,本院不予支持,但逾期利息可予支持。徐小荣于2017年6月5日、6月29日通过支付宝两次转款合计10000元至黄殿辉账户,该10000元应认定为偿还本金,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黄殿辉也未举证证明其第一次向徐小荣或武军主张权利的时间,故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荣、武军偿还原告黄殿辉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黄殿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黄殿辉负担112元,徐小荣、武军负担10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