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3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2017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某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日至7日,被告人金某租赁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街道某某卫XX号一民房开设游戏机室,在游戏室内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的“驯龙高手”游戏机一台(8个机位,其中1个机位已损坏)、“五星宏辉”游戏机一台(8个机位)、“东方明珠”游戏机一台(1个机位)和“福星高照”游戏机一台(1个机位),并以回购退分方式给予他人现金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7月7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工作人员和参与赌博人员各一人,并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2981元。经鉴定,上述游戏设备均为赌博类游戏机。2017年7月8日,被告人金某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金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驯龙高手”游戏机一台、“五星宏辉”游戏机一台、“东方明珠”游戏机一台、“福星高照”游戏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