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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4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清,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8月25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肖清在鹿寨县城南闸街26-2号其经营的娱乐室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7年8月22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韦某顶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清的供述、辩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清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肖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肖清是初犯,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鹿寨县司法局同意肖清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肖清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60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