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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阮祖翠与红花岗区海洋方舟主题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祖翠,红花岗区海洋方舟主题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民初4515号原告:阮祖翠,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康,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红花岗区海洋方舟主题酒店,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XX片区沿江路白杨二区。负责人:黄军。原告阮祖翠与被告红花岗区海洋方舟主题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祖翠、被告海洋方舟主题酒店负责人黄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祖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报酬1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厨房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组建厨师团队并负责相关工作,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劳务费19000元,支付日期为次月1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期满后,双方仍然按照合同一直履行,此后2015年12月26日,被告主要管理人员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日,公安机关现场警告要求被告不能再继续营业,被告因此关停,为此被告未向原告发放2015年12月份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海洋方舟主题酒店辩称,当时的具体情况已经不清楚了,并且时间久远,具体经办情况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海洋方舟主题酒店系黄军、管元发、涂华梅、黄永飞、董建超、向明强等人投资入股的企业,黄军系登记的负责人,2012年9月被告因经营需要聘请原告为厨师长组建厨师团队,约定每月报酬为19000元,支付方式为次月中旬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2015年12月26日,被告的主要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随后被告海洋方舟主题酒店停止营业,为此被告未向原告结算并支付2016年12月份报酬,现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报酬,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报酬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海洋方舟主题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阮祖翠报酬人民币1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海洋方舟主题酒店负担140元,由原告阮祖翠向本院申请退还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韩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