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惠忠郭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惠忠,郭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513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6264645XF。委托代理人:徐黄平(系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惠忠,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第三人:郭璐,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忠,第三人郭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惠忠、第三人郭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惠忠、第三人郭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此款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此款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