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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鹏与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鹏,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监4号原审原告田鹏,男,1966年3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公民身份号码:×××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生贵,系宁夏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绿洲豪庭小区4号楼1楼。No:91640424397303690J法定代表人:张锦,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丁学明,系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田鹏与原审被告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宁04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白玉亮审判员  马丽霞审判员  丁世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