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汉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汉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汉便,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中专文化,系广西福禄矿业有限公司调度员,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右江矿务局长岭矿宿舍区,住广西田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汉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汉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汉便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小型轿车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往东风路口方向行驶,行至城乡路“万宁几米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百色69687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汉便于肇事当晚被交警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从被告人赵汉便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2.83mg/100ml。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电动车行驶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汉便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汉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汉便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桂L×××××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往东风路口方向行驶,行至城乡路“万宁几米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车牌号为百色69687绿源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擦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汉便驾车驶往右江区东州大道,行至东合大桥红绿灯处时,与前方被害人莫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福特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当晚,被告人赵汉便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交警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赵汉便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2.83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赵汉便与被害人黄某、莫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即被告人赵汉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医疗费、电动车损坏费5000元,赔偿被害人莫某小车损坏费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汉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电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告知书;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到案经过;关于赵汉便违法犯罪记录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汉便的供述与辩解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汉便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汉便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汉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汉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通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