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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冠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6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冠新,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冠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张冠新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一巷10座203室,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梁某1放置该工地的1台银象牌WS250氩弧焊机、一台博世牌冲击钻、一把博世牌手枪钻、一台新还能砂轮机、一台日立牌介石机等物品盗走。经鉴定,银象牌WS250氩弧焊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张冠新在佛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冠新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冠新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冠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五金、电动工具被盗清单说明,营业执照,侦查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冠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冠新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冠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