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张晓旺、林州市刘青汽车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张晓旺,林州市刘青汽车配件厂,杨刘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36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负责人:石卫平。委托代理人:郭泰更。被告:张晓旺,男。被告:林州市刘青汽车配件厂。负责人:杨刘青。被告:杨刘青。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与张晓旺、林州市刘青汽车配件厂、杨刘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