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刚与被执行人杨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刚,杨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华刚,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银川车务段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斌平,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银川客运段职工,住甘肃省武威市。申请执行人王华刚与被执行人杨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325元,执行费4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斌平的银行存款8100元剩余执行款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