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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6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刚与被执行人杨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刚,杨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华刚,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银川车务段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斌平,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银川客运段职工,住甘肃省武威市。申请执行人王华刚与被执行人杨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325元,执行费4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斌平的银行存款8100元剩余执行款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