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欧阳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欧阳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2076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3、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欧阳某某名下有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4、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已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5、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凯审判员 刘志清审判员 沈威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