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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兴友与吴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201号本院在执行朱兴友与吴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吴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成附:吴刚,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巢湖市苏湾镇居委会西大街,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02204050。未履行标的:70208元及逾期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