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司惩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边恩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恩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081司惩399号之一被拘留人:边恩惠,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卫春生与边俊成、边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边恩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边恩惠拘留十五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