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新伟与段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伟,段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350号原告:张新伟,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鹏程,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新伟与被告段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福娟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