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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志芹、蒋海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芹,蒋海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769号申请人:刘志芹,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宁津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蒋海艇,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刘志芹与被申请人蒋海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蒋海艇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