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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崇有道、崇鑫磊等与青州市大丰收苗木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有道,崇鑫磊,青州市大丰收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55号原告:崇有道,男,汉族,1944年12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崇鑫磊,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广,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大丰收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宫家村。法定代表人:宫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有道、原告崇鑫磊与被告青州市大丰收苗木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有道、原告崇鑫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崇有道、原告崇鑫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