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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胡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胡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定代表人:邬树其。被执行人:胡君,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本院在执行萍乡市中天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胡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陈 捷审 判 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保雨 来源:百度搜索“”